依法构建中国特色国家监察制度
【红船听涛】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确立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这是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的跨越式发展,将真正实现监察全覆盖、监督无死角。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出台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通过国家立法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体制机制固化和长效化,必将为反腐败工作开创新局面、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有力政治保障和法治保障。
充分体现改革与法治同步推进的要求
改革的深化需要依法治国,法治建设是在改革中不断推进和完善的。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从有序开展试点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直至监察法的出台,充分体现了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的要求。
监察法开创了反腐败国家立法的新气象,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有助于构建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监察法把过去5年来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形成的观念与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巩固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保障反腐败工作在法治轨道上不断完善。出台监察法将推动纪委和监察委双轮驱动的监督机制的发展,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古往今来,自我监督是长期困扰执政者的难题。监察法规定了监察机制的职责边界,改变了过去监察范围过窄难以形成有效监督的问题;改变了反腐败力量分散、多点发力的问题;体现监察委专责监督的刚性、专业性和精准性,改变了工作环节的不统一和不协调的问题。监察法通过国家立法实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统一,从国家层面上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突出了从严性的要求,同纪委的工作形成了有效配合,提高了全面从严治党管党的效果,有效地发挥中国特色的监督的优势与效能。
为国家监察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监察法的制定源于宪法,是一部于法有据的法律。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宪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监察法草案主动与宪法修正案“对标”,相关内容及表述均与宪法修改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相衔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先通过宪法修正案,并在当天公布施行,再审议通过监察法。监察法通过后,各级监察机关就要依据监察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工作,彰显了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的执政原则。
监察法首先体现了“党是领导一切的”的制度优势。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监察法确立了坚持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明确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领导体制,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其次,实现了全覆盖、无死角。监察法明确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覆盖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人群,扎紧了制度篱笆,将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现了监察全覆盖。
再次,突出了监察工作职能的专业性、科学性和严肃性。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各级监察委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其监察权限包括原来行政监察法规定的一些权限,和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具体有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措施,还有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等措施。这将为监察工作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最后,形成了严谨而规范的监督系统。在监察程序上,对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程序作出严格规定,使监察权力行使权力放在阳光下,增加了监督程序的科学性、透明性。在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工作的监督层面,监察法既赋予各级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必要的调查手段,也规定了全面的外部监督和严格的内部监督机制,强化了对监察权的监督制约,加强了内控风险和外控风险的双重防范机制,避免了“灯下黑”。在内外监督机制的构成上,监察法专列两章,从接受人大监督,强化自我监督,明确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机制,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一系列细化规定。监察法体现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理念。
将法律和制度优势转化为监察效能
有效推进监察法的实施,要从队伍建设入手,通过“硬件”和“软件”建设提升职能和素质,将法律优势和制度优势转化为监察效能。
首先,树立监察意识,打造一支尽职尽责的监察铁军。监察法是监察工作落实的依据,通过对监察系统的干部有针对性地开展多层次、全覆盖、常态化的执法业务培训,使之树立监察意识,并将监察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在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各个方面融入监察意识,打造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权威高效、清正廉洁的纪检监察铁军,从而有效地推进监察法的实施。
其次,实现监察职能和监察执行的衔接。监察职能的有效归属是圆满完成监察执行的前提。在监察法实施的初期将原属于检察范畴的职务犯罪、反贪、反渎等职能归并于监察范畴,有利于解决不同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或重叠的问题,确保监察工作职能明、责任清、任务准、效率高。
最后,在实施推进中通过细则、解释不断完善。监察法在实施中还需在实践层面上进一步落实纪法衔接以及法法衔接的问题。在纪委和监察委合署办公中,也会出现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与监察委的监督调查问责之间有效配合的依据及职责之间的衔接问题,这是需要不断通过实践和时间磨合逐步解决的。
(作者:江伟,系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北京市委党校党建基地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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