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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价值意蕴

作者:网 发布日期:2018-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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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牛鼻子”。而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则是提高立法质量,实现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的根本途径。

立法认识论的巨大跃迁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这是立法认识论的一次巨大跃迁,也是对立法理论一次非常重要的丰富和发展。第一个创新和突破是在重申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基础上,创造性地将依法立法并列为立法三大基本原则,并分别对应修订后《立法法》的第六条、第五条、第四条。科学立法体现了立法活动的科学属性,民主立法突出了立法活动的人民属性,而依法立法核心是对立法活动的合法属性予以关注,重点解决法出多门、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等问题。三者密不可分、相辅相成,形成严密的立法逻辑,体现了立法活动内在的政治性、科学性、人民性和合法性。第二个创新和突破是在“良法善治”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了“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为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目标、新任务。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立法供给不足的矛盾基本解决,立法工作的重心已从解决无法可依的数量问题转向实现良法善治的质量问题。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要求不再仅仅停留于对实践的被动回应、事后总结和局部反应,而是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进程进行主动谋划、前瞻规范和全面推进。真正的良法是能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提供坚强保障之法。

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具体体现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三者统一于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体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是突出强调了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改革开放40年来,在党的领导下,我国逐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总体上实现有法可依提供了保障。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章》明确指出“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是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有效途径。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就是通过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使党的主张上升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只有将党的领导贯穿立法工作始终才能有效保障立法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前进。二是突出强调了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是在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遵守法定规则和程序的基础上,正确把握和统筹兼顾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的共同利益、不同阶层群体的特殊利益关系,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科学合理协调利益关系。通过立法正确处理权利与权力、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的关系,解决人民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利益固化、利益输送、部门利益藩篱化等突出问题,力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促进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统一衔接的有效举措

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立法与改革始终是相辅相成的,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全面深化改革,需要通过立法做好顶层设计、引领改革进程、推动社会发展。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一是强化重点领域立法。形势在发展,时代在前进,当前改革发展对立法工作的需求已不仅仅停留于总结实践经验、巩固改革成果阶段。立法应发挥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特别是对于需要先行先试的改革举措,依法授权开展的试点工作,以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具备复制推广条件的改革举措,应在及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重大改革和先行先试在法治的轨道上有效运行。二是突出立法重点动态变化。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不是一成不变的,改革的需求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成效而发生变化,立法需求和立法重点也应随之而改变。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必须充分考量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和改革的客观需要,坚持问题导向,统筹立法资源。现阶段应重点关注生态、文化、社会等领域立法相对薄弱、滞后的情况,加快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工作,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推动立法模式由过去“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摸着石头过河”向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协调发展转变,实现通过立法做好顶层设计、引领改革进程、推动社会发展。

(作者:郑文睿,系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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