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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出台,经营者的压力增加了——上海市质协“提升质量水平,维护消费者权益”宣讲会

作者:网 发布日期:201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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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为更好地贯彻新版消法,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11月26日,上海市质协用户工作委员会组织以“提升质量水平,维护消费者权益”为主题的宣讲会,邀请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常务理事赵皎黎到会,向90余位企业代表介绍了“新消法”的亮点,并就企业关心的问题进行了交流、互动。

       据介绍,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于1993,已经施行了20年。这20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尤其是信息化、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消费业态、模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网络销售、购物已成为重要的交易方式。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出台20年来的首次大修。

     “总的来说,进一步保护了消费者权益,经营者压力也相应增加了。” 赵皎黎如此说。

       确立了“无理由退货制度”

     “商品没有任何瑕疵,只是在网购时头脑发热,现在有点后悔,能退货吗?”

       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由此可见,新消法赋予了消费者一个7天的‘后悔权’,只要是‘网购’的商品,7天内无需任何理由就可以退货。”

       但消费者要注意的是,“无理由退货”也有一些限制性的地方,因为新消法同时规定: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不在其中。同时,消费者自己也要承担退回商品的运费。“当然,如果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即使你无理由退货我也承担你的运费,可按照约定执行。”

举证责任倒置了

     “消费者投诉冰箱有瑕疵,但经营者认为没有瑕疵。怎么办??照过去‘谁主张,谁举证’,消费者要自己来举证己说属实。但现在不然,因为新消法将举证责任倒置了。”

       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由此可见,经营者必须“自证清白”,不然就要担责。另外新消法还规定,生产销售构成欺诈行为产品的,造成的损失“退一赔三”。

       信息要真实、详尽

     “消费者在网购平台的网店中购买了一款品牌手表。但实际收到货后发现并非正品。在退货中发现网店中所留的电话、邮件等均无法联系。那么,消费者的损失由谁来承担呢?”

       事实上,网络购物是这次消法修改大的亮点,它不仅确立了“无理由退货制度”,还赋予了网购经营者一项真实、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即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款、费用,合同的履行期限和方式,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和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责任内容,必须在你的网站上或者是你的平台上进行一个真实信息的披露。

    “因此,若在过去,消费者只能自己承担损失,现在可就不同了。按照新消法,网购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其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履行好“告知义务”

     “一根99金的黄金项链,搭扣的含金量要不要写得清清楚楚?要的!如果搭扣含金量不是99金,更要写得明明白白。否则消费者可以索赔——老版消法是‘退一赔一’,新版消法则是‘退一赔三’,且不满500元的最少要赔500元。”

       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消费者的权利中写明:“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对经营者,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老版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三款修改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千万不要轻视‘告知义务’,一定要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好好地履行‘告知义务’,这是保护消费者,也是保护经营者自己。”

     “场所安全”更加强化

     “一位上年纪的妇女来超市买洗洁精,不慎滑跤,骨折了,商场要不要赔偿?这位上了年纪的的妇女还是一位注册会计师,同时兼做着两家跨国公司的财务工作,她不仅提出了医疗费,还提出了护理费、误工费、精神赔偿费等,超市要不要赔呢?”

       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增加了:“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新消法还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因此,“以前商场经常强调说我只管卖商品,你滑跤是你自己不小心。现在可不行了。因为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纳入了经营场地安全,还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费都写进去了。”

     “隐私权”的保护

     “刚生完孩子回到家里,某品牌奶粉的推销电话就打来了。请问,这位年轻母亲应该投诉这些品牌的经营者吗?”

        完全应该。肖像、姓名、手机号等等,都是消费者的隐私权,应该得到保护。为保护消费者隐私权,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了一条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我们常常看到商场里有商品标出‘买一送一’。‘买一送一’送什么呢,也不说清楚。对消费者来说,这就有失公平了。有的商场还写‘解释权归商场’,这有涉及霸王条款之嫌。”

       维护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新消法制定了经营者应按国家的相关规定承担包修、包退、包换或其他责任,而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在航空、金融、电信、房地产、保险、旅游等领域,消费者见惯了“格式条款”。对“格式条款”不得要领的消费者,往往不自不觉签下了不公平的条款。为此,新消法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与自身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内容,如安全注意事项、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

       如何界定“疵瑕”等引起热议

     “新消法”要点宣讲完之后,企业纷纷就“疵瑕”的定义、质量责任的界定、检测费用如何承担、生产日期被人为擦掉等问题进行了咨询交流、互动。

       会上,12365申诉举报中心常务副主任、常务理事夏建琴向企业通报了近期产品质量申诉情况,并进行了问题分析。

       参加这次“消法知识诠释与新消法要点介绍”主题宣讲会有东方CJ,京东商城、1号店、东方有线网络、苏宁电器、海信科技、富士通将军、四川长虹、上海三菱电梯、上海林内、上海能率、强生出租、东方航空食品、正广和、荷尔美、来伊份、马哥波罗面包等70多家企业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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